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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美鑽外幣保險(美元)」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基本保額」: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表定保費」:依繳費方法所對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及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繳之表定保費,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保險費計算。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百分之二‧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繳別保險費」:依其繳費方法,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應繳之表定保費。

「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以繳別保險費為基礎,按其應繳費年度,自契約訂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百分之二‧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或繳費期滿日之較晚者為限。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基本保額每年依百分之二‧七五複利增值後之金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前一日為限。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

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

本公司按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八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歲~74歲0歲~70歲0歲~65歲0歲~60歲

最低投保金額:

繳費年期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5,000美元8,000美元10,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0歲~未滿15足歲15足歲~40歲41歲~60歲61歲~74歲
最高投保金額6萬美元40萬美元50萬美元90萬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 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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