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2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給付一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或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註:「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保單條款所稱之「癌症(輕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殘障(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註:「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保單條款所稱之「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定義之重度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主要給付項目: 1.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2.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險「癌症(重度)」及「癌症(輕度)」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 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險除癌症(重度)及癌症(輕度)以外之「重大疾病」之等待 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台壽字第1052320020號函備查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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