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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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時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特定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00萬元 |
| 滿15足歲~50歲 | 200萬元 |
| 51歲~70歲 | 1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 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 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 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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