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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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0歲~未滿15足歲(含):新臺幣100萬元。
(2)滿15足歲~50歲(含):新臺幣200萬元。
(3)51歲~65歲:新臺幣100萬元。
3.本險累計本公司同類型重大傷病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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