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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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不含)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扣除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之。
二、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3.本險累計本公司同類型重大傷病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所累計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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