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一般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一般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癌症保險金」。
附表一:一般癌症
| 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 |
|---|---|
| 140-149 |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
| 150-159 |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
| 160-165 |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
| 170-176 |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
| 179-189 |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
| 190-199 |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
| 200-208 |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
但不含屬附表二所列之第二項至第四項之低侵襲性癌症。
附表二:低侵襲性癌症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
附表三:特定癌症
| 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 |
|---|---|
| 150 | 食道惡性腫瘤。 |
| 151 | 胃惡性腫瘤。 |
| 155 |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
| 157 | 胰惡性腫瘤。 |
| 162 |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
| 180 | 子宮頸惡性腫瘤(女性被保險人適用)。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0~65歲,可續保至80歲。
子女:0~22歲,可續保至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保險單面頁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或中途附 加)本附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附約保險成本 費率(詳附表四)計算之。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附約 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主契約為年金保險時,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 不得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附約保險成本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附約保險成本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保險效 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十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如下: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最高至八十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最高至二十三歲。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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