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真愛520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15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為醫學中心級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於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70%範圍內,但最高以伍百萬元為限,向本公司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並扣除下列金額給付之:

一、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按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其方式如保險單條款附件一)

二、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尚須支付之保險費現值,按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保險單條款附件二)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其保險單借款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其墊繳保險費本息。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契約的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 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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