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鑫鑽滿分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日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而符合本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除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之責。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含)起三年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依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按月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屆滿三年之週年日(含)起及其後每屆滿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各該週年日(含)起一年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依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按月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屆滿十年為止。

前二項給付,倘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其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而符合本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除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外,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之責。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時,如有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致本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依第一、二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依約定開始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後,即無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豁免本契約自殘廢確定之日起續期應交付之保險費(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依約定豁免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4條) 7S1-1 台灣人壽鑫鑽滿分保險保險單條款(7S1)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之疾病與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NYCI0202)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