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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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7R0-7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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