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增鑽滿分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一)中風(二)癱瘓(三)多發性硬化症(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七)帕金森氏症

(八)阿爾茲海默氏症(九)嚴重頭部創傷(十)肌肉營養不良症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下列三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日下列三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含)起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基本保額的2%按月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為120個月,但被保險人身故則停止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而符合本條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除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外,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之責。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時,如有本公司依「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致本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為120個月,但被保險人身故則停止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8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84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豁免本契約自殘廢確定之日起續期應交付之保險費(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依約定豁免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1. 本險需累計體檢及生調額度。

2. 危險職業表上壽險主、附約不予附加之職業,本險種不予承保。

3. 經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 D(不含)以上者,本險種不予承保。

4. 本險種不開放附加附約。

5.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核保規定辦理。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4條) 7Q1-1 本條款自民國104年08月04日起生效。 台灣人壽增鑽滿分保險保險單條款(7Q1)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之疾病與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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