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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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註:高保費保費折扣係依年繳保險費為基礎,金額達上列標準時,當期應繳保險費之折扣按上列折扣率計算。
※保費折扣合計以3%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15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9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達89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繳費期間/投保年齡限制如下表: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75歲 | 0歲~70歲 |
註: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2.投保年齡/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單位:萬元(台幣)
|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未滿15足歲 | 5 | 200 |
| 滿15足歲~40歲 | 5 | 1,000 |
| 41~60歲 | 7 | 2,000 |
| 61~75歲 | 10 | 3,000 |
註:投保金額需以萬元(台幣)為單位。
1. 本險種免累計體檢及生調額度,惟有嚴重既往症及現症者,仍須提供可保證明。
2. 本險種不開放附加附約。
3.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核保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7P0-5 本條款自民國103年1月10日起生效。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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