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上傳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達到下列各款折扣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按達到標準之最高折扣等級,提供健康步數折扣,每一保單年度重新計算有效健康步數: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6,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健康步數折扣2%。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8,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健康步數折扣4%。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10,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健康步數折扣8%。
被保險人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前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即不提供健康步數折扣。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被保險人無法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上傳被保險人之有效健康步數資料時,本公司按最近一次健康步數折扣繼續提供健康步數折扣。
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自該保單年度起,不再提供健康步數折扣。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增額保險金範圍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傷病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特定傷病增額保險金範圍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3.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險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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