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新八八得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15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第一、二保單年度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三保單年度(含)後身故時,本公司則以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第一、二保單年度致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第三保單年度(含)後致成全殘廢時,本公司則以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110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65歲0~60歲0~55歲0~50歲

註: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投保年齡限制0歲~未滿15足歲15足歲~65歲
最高投保金額200萬元300萬元

註:本險的投保金額限制需與「八八得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累計通算。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 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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