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新防癌健康保險(家庭)」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起,若經診斷罹患癌症,並在本公司特約的公、私立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從診斷確定是癌症的第一天起,在住院期間每天給付保險金每單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正。其住院日數不受限制,直至本保險單失效時為止,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項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每天最高給付額為二單位,即新台幣伍仟元正。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被保險人依前條約定連續住院六(含)日以上後出院在家療養時,本公司每次給付保險金每單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

前項在家療養金,本公司每次最高給付單位為二單位,同一保險單每一保險年度中,本公司最高給付次數為三次。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每單位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最高給付單位為二單位,即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正。

被保險人(家庭保險單為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以外之原因身故或雖經診斷罹患癌症而非直接因癌症之原因身故時,個人保險單部份本公司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總額,並同時終止該契約;家庭保險單部份,本公司無息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總額之半數後,其他家庭成員於當年度仍繼續享有本保險單之保障。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不受 第二條九十天以後罹患癌症的限制。本契約的續保,也準用 前條寬限期和復效等的約定。 【契約的終止】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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