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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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條款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比照該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數,每滿一千點為一‧五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一‧五倍者不予給付,但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險事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險事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本公司給付之「手術醫療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五百倍為限。被保險人累計已領取之「手術醫療保險金」總額達「保險金額」的一千五百倍時,其醫療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
| 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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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 | 0~60歲 | 0~55歲 | 0~50歲 |
註:投保金額需以百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 「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險事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已繳年繳化保險 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 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4T0-4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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