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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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 繳費期間 | 6、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25年期 | 30期 |
|---|---|---|---|---|---|
| 投保年齡限制 | 15足歲~65歲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5歲 | 15足歲~50歲 | 15足歲~45歲 |
| 最高投保金額 | 3,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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