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第十一保單週年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身故當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
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一保單週年日,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2.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3.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依照本保險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於繳費期滿後:依照本保險契約前述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本保險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1.最低投保金額:人民幣50,000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人民幣100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人民幣1,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