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吉美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按第三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壽險

15一實一年定期壽險16平安歲滿期定期壽險十全十美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千萬出行B型定期養老保險五福利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OIU)加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