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續保件: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身故或全殘廢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ㄧ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ㄧ點零三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ㄧ點零三倍或「保險金額」兩者較大者。
二、續保件: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ㄧ點零三倍或「保險金額」兩者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身故或全殘廢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前項情事如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或自續保件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身故或全殘廢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ㄧ點零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ㄧ點零三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或續保件第二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二週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給付「健康關懷金」。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若為續保件者,則以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續保保險費率為準)乘以「保險金額」,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最多以十年為限。
◎低侵襲性癌症:1.原位癌、2.第一期前列腺癌、3.甲狀腺微乳頭狀癌、4.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侵襲性癌症:「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特定癌症:1.食道惡性腫瘤、2.胃惡性腫瘤、3.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4.胰惡性腫瘤、5.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1)投保金額限制如下(以萬元為單位):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45~60歲 | 15萬 | 100萬 |
| 61~75歲 | 10萬 | 75萬(續保時不受此限) |
(2)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4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九十日,包含第九十日之期間。續保者不受前述生效日起算九 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 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 取其大之值計算。 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第 2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五歲時,本公司得不予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續保。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前項續保保險費,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 限期間。 知要保人繳付,並以保險期間屆滿後之四十五日為寬限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期間,要保人若未於寬限期間內繳付前項續保保險費,本 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公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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