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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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若曾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輕度或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各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或「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
|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 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 癌症(輕度) | 癱瘓(輕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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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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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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