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自第3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10%」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 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註1:被保險人罹患2項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只給付1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按上述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1.第1~2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

2.第3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註1:被保險人罹患2項以上癌症(重度)時,只給付1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若同時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與「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之申領條件者,僅按前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按上述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自第3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1.第3~10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之40%。

2.第11~20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之50%。

3.第21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之60%。

註1:被保險人罹患2項以上特定癌症時,只給付1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註2:「特定癌症」排除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保障項目詳下表。

鼻咽惡性腫瘤食道惡性腫瘤胃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胰臟惡性腫瘤氣管惡性腫瘤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

※按上述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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