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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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1.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之1.01倍」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保險費總和」: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標準體保險費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標準體保險費加總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及契約屆滿時依條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保單年齡達16歲(含)以前 | ‧以儲存生息辦理。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若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將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其後則按前述規定辦理。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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