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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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可選擇「月給付」或「年給付」。選擇月給付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之保單週月日給付。選擇年給付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依前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要保人選擇「現金給付」,但未選擇月給付或年給付者,本公司以年給付辦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條款第六條第七項、條款第九條、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或條款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所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將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將「表定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逐期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1.最低保額:3000美元。
2.最高保額:0~20歲:20萬美元;21~70歲:100萬美元;71~80歲:3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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