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一給付。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給付。
三、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給付。
但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若同時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與「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之申領條件者,僅按前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按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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