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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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因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所致之下列「嚴重燒傷」者,不受前述「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之限制:
| 一、心臟瓣膜手術 | 七、慢性肝病 |
| 二、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八、再生不良性貧血 |
| 三、阿爾茲海默氏病 | 九、脊髓灰質炎 |
| 四、帕金森氏症 | 十、猛暴性肝炎 |
| 五、嚴重燒傷 | 十一、紅斑性狼瘡 |
| 六、良性腦腫瘤 | 十二、肝硬化症 |
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自此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最低保額:20萬。
最高保額:
| 0~6歲 | 100萬 |
|---|---|
| 7~13歲 | 200萬 |
| 14~60歲 | 4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特定傷病者。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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