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
(一)「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二)「保險費總和」。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10年期:0-60歲。
15年期:0-55歲。
20年期:0-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 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 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 人。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如下: 一、重大傷病(不含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樣 三…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三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SAS1 第一版- 4 ,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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