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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美月有利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2)依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一倍。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3、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年度內之每一保單週月日,按前一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值。

2、但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時,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前一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值。

3、於本契約屆滿時,按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值。

4、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2)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可選擇「月給付」或「年給付」。選擇月給付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選擇年給付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則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之保單週月日或保單週年日給付。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將「表定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逐期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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