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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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日後三十日或復效日起,罹患條款所定七項疾病任一項時,依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依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附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心肌梗塞 |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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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有持續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証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本項手術者。 |
| 腦中風 |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 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需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 癌症 |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含第一期何杰金氏症、慢性淋巴性白血症、原位癌症、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
| 癱瘓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
註:本公司給付上述給付項目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20萬;
最高投保金額:4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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