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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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 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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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止約定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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