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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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註: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2.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殘廢,按身故或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於投保當年為基本保額,由第二保單年度開始則按基本保額的0.5倍逐年遞增至本契約期滿。
被保險人至本契約期滿仍生存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請「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的40%(最高以3萬美元為限),經公司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最低保額:3,000。
最高保額:3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樣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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