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按身故時之「基本保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男性關懷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加計「未到期保險費(限繳費期間內)」、「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男性關懷保險金總和之餘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第2保單週年日(含)起每屆滿兩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額」的1%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額」的20%給付「男性關懷保險金」,惟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條款訂定之特定疾病(註1)時,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2)」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若罹患「第一期前列腺癌」者,僅按「基本保額」的2%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險金」。
前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若罹患「第一期前列腺癌」,嗣後倘再罹患「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另按診斷確定再罹患「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特定疾病當時保險年齡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基本保額」之2%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初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險金」之給付責任,累計最高以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特定疾病當時保險年齡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最高上限。
註1:特定疾病:肝癌、肺癌、食道癌、口腔癌、胃癌、前列腺癌、鼻咽癌、睪丸癌、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癌、心肌梗塞、腦中風。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16~45歲:基本保額\*20%
46~65歲:基本保額\*21%~40%(逐年增加1%)
66歲~104歲:基本保額\*4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確定必須接受條款所訂之「特定手術」之一者,按「基本保額」的0.1%乘以「特定手術項目之保險金額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僅按基本保額的0.1%乘以「特定手術項目之保險金額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特定手術保險金之給付累計以「基本保額」的20%為限。
被保險人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1次為限)。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基本保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男性關懷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之4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給付予被保險人。
10年期:16~55歲之男性。
15年期:16~50歲之男性。
20年期:16~45歲之男性。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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