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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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年利率2.5%採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繳費期間內按日數比例加計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繳費期間內按日數比例加計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繳費期間內按日數比例加計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三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癌症(重度) |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癱瘓(重度) |
|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末期腎病變 | - |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之1.06倍兩者取其大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2~6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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