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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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2.7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 心肌梗塞 | 癌症 |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癱瘓 |
| 腦中風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 慢性腎衰竭 | - |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之1.06倍兩者取其大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本條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條款第二十九條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及依條款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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