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兩項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兩項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給付,並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按「保險金額」給付,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且於每一「罹癌補助基準日」之週年日仍生存,並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再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本公司於每一「罹癌補助基準日」之週年日按「保險金額」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
「罹癌補助保險金」保障期間自「罹癌補助基準日」之翌日起算二十年,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兩者較早屆至之日為止,保障期間屆滿後,本公司不負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之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 不含附加之附約及附加條款) 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10年期:16-65歲。
20年期:16-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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