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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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 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自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翌日起, 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後, 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最低保額:20萬。
最高保額:
0~6歲:100萬。
7~13歲:200萬。
14~60歲:4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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