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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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符合「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給付資格者,應予扣除「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含未支領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餘額)總和後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未支領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符合「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給付資格,但尚未領取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金額。其金額為「保證給付期間及給付倍數表」所對應之尚未領取之給付倍數總和乘以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符合「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給付資格者,將扣除已領取及未領取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金額總和後給付。
前項未領取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金額,將依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
註:本契約預定利率為2.2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特定傷病」或「特定傷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特定傷病」或「特定傷殘」者,自診斷確定日起,及此後每屆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按「保證給付期間及給付倍數表」所對應之給付倍數乘以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之給付以一項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如仍生存,將另給付「保險費總和」扣除「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總和之差額,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條款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給付祝壽保險金後,不再給付第二項約定之差額。
被保險人於符合「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給付資格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餘額,按「保證給付期間及給付倍數表」所對應之給付倍數乘以申領當時之保險金額,繼續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符合「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給付資格後,至終期日如仍生存且有未支領之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餘額,本公司將依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後一次給付。
註:「保證給付期間」係指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之期間。保證給付期間同繳費年期,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給付期間。
【保證給付期間及給付倍數表】
| 給付年度/保證給付期間 | 診斷確定日 | 第1週年日 | 第2週年日 | 第3週年日 | 第4週年日 | 第5週年日 | 第6週年日 | 第7週年日 | 第8週年日 | 第9週年日 | 第10週年日 | 第11週年日 | 第12週年日 | 第13週年日 | 第14週年日 | 第15週年日 | 第16週年日 | 第17週年日 | 第18週年日 | 第19週年日 | 第20週年日 |
|---|---|---|---|---|---|---|---|---|---|---|---|---|---|---|---|---|---|---|---|---|---|
| 10年 | 30 | 5 | 5 | 5 | 5 | 5 | 6 | 6 | 6 | 6 | 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年 | 30 | 5 | 5 | 5 | 5 | 5 | 6 | 6 | 6 | 6 | 6 | 7 | 7 | 7 | 7 | 27 | - | - | - | - | - |
| 20年 | 30 | 5 | 5 | 5 | 5 | 5 | 6 | 6 | 6 | 6 | 6 | 7 | 7 | 7 | 7 | 7 | 8 | 8 | 8 | 8 | 28 |
註:保證給付期間同繳費年期。
最低投保金額:2,000元;
最高投保金額:5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活扶助照護保險金或豁 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特定傷病」或「特定傷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JA4 第四版 - 6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特定傷病」或「特定傷殘」。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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