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第3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符合「低侵襲癌」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10%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低侵襲癌」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亡統計分類標準(ICD-9)」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編號230至234)。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癌」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癌保險金」:
1.第1~2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
2.第3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註1:「侵襲癌」係指上述「低侵襲癌」以外之癌症。
註2: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低侵襲癌保險金」。
※按上述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癌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自第3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癌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1.第3~10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之40%。
2.第11~20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之50%。
3.第21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之60%。
註:「特定癌症」係指符合條款附表所列之癌症項目:鼻咽惡性腫瘤、食道惡性腫瘤、胃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胰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
※按上述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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