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4 歲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一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GODCR2 第二版- 1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如下: 一、重大傷病(不含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三十日之期間。 二、重大傷病屬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九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GODCR2 第二版- 5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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