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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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按前項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三)第三保單年度(含)或續保始日起,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附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條款約定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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