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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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扣除身故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扣除滿期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其後每屆滿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至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12項特定傷病:
| 嚴重頭部創傷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發性硬化症 |
|---|---|---|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肌肉營養不良正 | 帕金森氏症 |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 腦中風 | 癱瘓 | 昏迷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特定傷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10年期:0~65歲。
20年期:0~55歲。
最低保額:10萬。
最高保額:
0~60歲:50萬。
61歲以上:3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而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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