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三商美邦人壽「守安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輕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三、第三保單年度以後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及「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者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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