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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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之約定,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投保金額」之參佰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診斷並確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一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辦理住院手續前之急診,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急診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後,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若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持續達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自第三十一日起,另按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長期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其「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長期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其「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同一日內本公司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僅給付其一。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醫院住院期間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手術項目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手術項目表」中,該項手術所列之給付倍數乘以「投保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前項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則不予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手術項目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將按手術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章」規定,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分類等級對照表」內程度相當之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醫院住院期間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手術項目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外,另依「投保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前項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則不予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將按手術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章」規定,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分類等級對照表」內程度相當之項目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門診診療,且於門診時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三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入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按其實際門診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入院(或急診、門診手術)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各項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乘以本次依約定所申請之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第 2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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