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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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或致成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致成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障內容:
| 心臟瓣膜手術 | 嚴重頭部創傷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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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 昏迷 | 脊髓灰質炎 | 多發性硬化症 |
| 帕金森氏症 | 猛爆性肝炎 | 阿爾茲海默氏症 |
| 重大燒燙傷 | 系統紅斑性狼瘡 | - |
| 良性腦腫瘤 | 肝硬化 | - |
◎10年期:1歲~65歲。
◎15年期:1歲~60歲。
◎20年期:1歲~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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