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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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約定之「原位癌」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分之一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僅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及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癌症」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金額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二、人壽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給付後,另退還身故當時健康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下列金額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二、人壽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給付後,另退還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健康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達保險年齡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16~60歲 |
| 15年期 | 16~55歲 |
| 20年期 | 16~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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