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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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或致成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致成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障內容:
| 心肌梗塞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 | |
|---|---|---|---|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 癌症 | 癱瘓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 10年期 | 1歲~65歲 |
|---|---|
| 15年期 | 1歲~60歲 |
| 20年期 | 1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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