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朝陽人壽「永安防癌終身醫療保險附約-A型(96)」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為治療癌症必要之手術而致身故者,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症者,在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復效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時,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六萬元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住院診療者,自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癌症診療之住院日數乘以新臺幣二千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或出院後繼續接受門診診療時,每次門診診療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五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或出院後繼續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除了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外,每次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一千元給付「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其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一投保單位每次本公司按新臺幣二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淋巴及造血組織之癌症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治療者,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前項給付與「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不得重覆領取。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骨、結締組織、皮膚之癌症必須接受截肢後之義肢重建手術者,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新臺幣十萬元給付「癌症義肢重建手術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前項給付與「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不得重覆領取。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乳癌,必須接受乳房切除後之義乳重建手術者,每一投保單位每側本公司按新臺幣五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但每側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前項給付與「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不得重覆領取。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保險事故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給付總額上限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投保規定

15年期:0歲至60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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