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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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屆滿2、4、6、8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基本保額」之2%、4%、6%、8%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扣除按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扣除按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 之日起一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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