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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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歲、9歲、12歲、15歲、18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保險金額之6%、9%、12%、15%、18%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依據身故當時保險金額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依據身故當時保險金額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時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按本條款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上述「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按本條款第十三條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本公司將依據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 之日起一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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