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年金領取可選滿期一次拿或者按月/年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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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辦理。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及保證期間(如有)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及下列約定日期,按期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一)按月給付者:年金給付開始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二)按年給付者:年金給付開始日次年起之每年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之變更。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二款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年金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歲,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1)最低保費為1萬元。
(2)最高保費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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