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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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且未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
被保險人如已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改按前項計得之數額,扣除第八條已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附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應扣除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改依重度重大疾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
| 年齡 | 累計保額 |
|---|---|
| 0~7歲 | 500萬 |
| 8~15歲 | 750萬 |
| 16歲以上 | 2,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輕度重大疾病 保險金」及「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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